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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协会简介
2007-10-26
 


 

  本团体的名称:“重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协会”(英文译名:Association of Urban Construction &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Chongqing 缩写为A.C.D.C)。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,培育、发展重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市场,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为行业内各企业和部门及个人服务,推动行业建康发展。在市建委、市开发办的领导下,协会主要开展以下业务:

(一)根据行业特点,制定本行业的《行规行约》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;

(二)参与制定、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与规范的工作。包括技术标准与规范、经济标准与规范、管理标准与规范,组织推进标准与规范的贯彻实施。对不符合标准与规范企业,进行督促整顿,以至建议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。

(三)加强行业统计工作。布置、收集、整理、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,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,为协会指导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决策服务;

(四)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,开展行业调研、探索、研讨,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
(五)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,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,编辑出版行业报刊、文献和有关资料,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,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,举办各类业务培训,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;

(六)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,加强重庆与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,为本行业开拓外地市场创造条件;

(七)代表本行业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、交流情况和合作、参加有关活动、接待国内外来访组团;

(八)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评先评优工作,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;

(九)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。

会徽简介


重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“重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协会”(英文译名:Association of Urban Construction &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Chongqing 缩写为A.C.D.C)。
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组织,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法人社会团体。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,培育、发展重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市场,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为行业内各企业和部门及个人服务,推动行业建康发展。
第四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,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4楼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
(一)根据行业特点,制定本行业的《行规行约》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;
(二)参与制定、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与规范的工作。包括技术标准与规范、经济标准与规范、管理标准与规范,组织推进标准与规范的贯彻实施。对不符合本行业标准与规范和其它标准与规范的产品和企业,进行督促整顿,以至建议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。
(三)加强行业统计工作。布置、收集、整理、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,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,为协会指导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决策服务;
(四)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,开展行业调研、探索、研讨,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(五)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,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,编辑出版行业报刊、文献和有关资料,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,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,举办各类业务培训,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;
(六)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,加强重庆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,为本行业开拓外地市场创造条件;
(七)代表本行业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、交流情况和合作、参加有关活动、接待国内外来访组团;
(八)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年检、资质初审、等级评定、企业评比等工作,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;
(九)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遵守本团体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表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;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优先权;
(四)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有权要求本团体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;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会员资格:
(一)不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,有损本团体和行业声誉者;
(二)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;
(三)有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者;
(四)自动提出退会者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决定工作方针、任务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,延长期不超过半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每届任期4年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;
(四)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;
(五)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;
(六)审定协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;
(七)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、变更和撤消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十二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(二)、(三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、(十一)、(十二)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副会长、秘书长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的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,可连选连任,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代表通过,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任何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,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,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秘书处本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联络组、派出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出纳不兼任会计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程序:本团体因故需终止活动时,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清理债权、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,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3 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,自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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